遇“卷款跑路”可主張三倍賠償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為預付式消費“上保險” 本報請相關法律人士進行解讀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 | 日期: 2025年05月21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人跑了,卡還在”“充值易退款難”“老店轉讓新店拒認賬”……這類消費陷阱不少人都遭遇過。近年來,預付式消費在零售、健身、美容美發(fā)等領域較為盛行,經營者常以“辦卡享折扣”“充值贈好禮”等營銷話術,吸引消費者預繳費用。然而,這種消費模式將長期消費行為與商家“捆綁”,消費者往往面臨“霸王條款”“收款不退”“卷款跑路”等多重風險。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正式實施。針對“卷款跑路”“退卡難”等維權難題,新規(guī)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法律人士。
美妝店“關門”女子起訴獲退款
2024年,廣東省的姜小姐在社交軟件上看到某美妝店“698元紋唇”宣傳信息,被誘人價格吸引,于是預約到店消費。到店后,店員熱情推銷紋唇、紋眼線、祛斑等優(yōu)惠套餐,姜小姐禁不住勸說,一次性預付2萬余元購買美容服務,并當場體驗了紋唇和祛斑項目。
回家后,姜小姐感覺體驗效果未達宣傳預期,要求美妝店退還部分費用,但雙方協(xié)商未果。過了一段時間,姜小姐再次前往該美妝店,卻發(fā)現(xiàn)大門緊閉,人去樓空。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姜小姐發(fā)現(xiàn)該美妝店為個體工商戶且已注銷。無奈之下,姜小姐通過網上立案,向美妝店經營者王某所在地的遂川縣人民法院雩田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退還2萬余元預付費用。
法庭受理案件后,鑒于此案標的額較小且不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為高效化解糾紛、減輕雙方訴累,法官組織調解。調解過程中,姜小姐認為王某作為經營者應承擔退款責任。而王某則辯稱店鋪只是遷址,已通過社交軟件告知姜小姐新店地址,可繼續(xù)提供服務,并聲稱自己只是店長,并非實際經營者,因此不應承擔退款責任。
針對王某的辯解,法官擺事實、講法律,明確告知其作為登記經營者應履行的法律責任。在法官的耐心釋法下,王某最終認識到自身責任,與姜小姐達成調解協(xié)議,當場退還美容費1.2萬元。
這樣的案例并非個案。記者通過梳理裁判文書網發(fā)現(xiàn),早在《解釋》實施前,江西省內已出現(xiàn)多起類似判例。法院在審理中遵循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會綜合考量經營者、消費者雙方過錯程度、經營者已提供服務情況等因素,酌情支持消費者部分訴訟請求。
變更經營主體仍需履行職責
據統(tǒng)計,2024年全國消協(xié)組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1761886件。其中,預付式消費糾紛多發(fā),成為投訴熱點之一。有的商家在關門停業(yè)前,以促銷之名惡意騙取消費者預付資金,隨后卷款跑路;有的商家以“充多少送多少”“贈送”等為誘餌吸引消費者充值付費,兌換時卻另設門檻;還有的實體店通過變更經營主體以逃避履行職責……預付式消費陷阱花樣百出,令人防不勝防。
南昌市民王女士就遭遇了這樣一件煩心事。其住所樓下的理發(fā)店生意紅火,常推出“充值500元享8折”的優(yōu)惠活動??紤]到全家理發(fā)需求,王女士陸續(xù)充值1500元。然而今年正月初八,她前往理發(fā)店時,發(fā)現(xiàn)店鋪已關閉。原來,該理發(fā)店未提前告知便將店鋪轉讓給某美容美發(fā)店,并張貼通知稱原卡余額可在新店使用。可當王女士到這家店消費時,對方卻要求她再充值等額金額才能使用原卡余額。
針對王女士的遭遇,記者查閱《解釋》發(fā)現(xiàn),商家關門停業(yè)且未提前通知消費者,此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據《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法院應予支持。
“倘若王女士同意理發(fā)店將合同義務轉給某美容美發(fā)店,其在新店消費過程中,美容美發(fā)店要求她必須再充值等額金額才能使用卡內余額,該行為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對王女士明顯不公,屬于‘霸王條款’,王女士可以要求某美容美發(fā)店承擔退款責任。”遂川縣人民法院雩田人民法庭庭長李麗娟進一步補充道。
除此之外,《解釋》中還明確了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多種情形。如《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shù)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等情況,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此外,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卷款跑路”面臨懲罰性賠償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領域“卷款跑路”事件頻發(fā),不少美容院、早教機構、健身房、瑜伽房經營者被曝“跑路”,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連鎖品牌。記者在某社交平臺以“充值后不退款”“充值后商家跑路”等作為關鍵詞進行同城搜索,跳出大量相關帖子,從街邊小店到規(guī)模較大的連鎖門店,“跑路”情形五花八門,涉及各行各業(yè)。
“我之前在一家美容院辦的卡,還沒去幾次,店就關門了,老板也聯(lián)系不上了。”家住南昌的金清(化名)便是其中一位受害者。據她透露,這家美容院的老會員數(shù)量不少。2025年4月3日,該美容院通知會員稱“房租到期”,建議會員前往其他合作門店消費。然而,就在3天前,該店還在進行促銷活動。此后,會員們再也聯(lián)系不上美容院的工作人員。金清目前已聯(lián)系到十余名同樣遭遇的會員,大家組建維權群,但進展很緩慢。
為規(guī)制“卷款跑路”行為,《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yè),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規(guī)將預付式消費領域的‘惡意卷款跑路’行為納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經營者若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yè)且惡意逃避退款的,根據消法規(guī)定,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三’。”江西盛義(南昌)律師事務所黃興龍律師表示,通過高額賠償和刑事責任雙重威懾,將有力打擊“卷款跑路”行為,還能激勵消費者主動維權,減少“自認倒霉”現(xiàn)象,形成社會監(jiān)督合力。
預付式消費中的“霸王條款”同樣令消費者頭疼不已。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條款在各類預付式消費合同中屢見不鮮。消費者無論是因自身原因,還是遭遇經營者的問題需要退款或轉卡時,往往會遭遇層層阻礙。經營者常常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款,或是設置高額手續(xù)費,使得消費者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對此,江佑律師事務所胡軍律師分析指出:“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guī)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但相關內容還不夠具體。此次《解釋》明確列舉了7種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霸王條款’無效情形,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規(guī)定。這種明確的規(guī)制方式,有效壓縮了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空間。”
“七日冷靜期”賦予消費“后悔權”
記者注意到,此次新規(guī)還借鑒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規(guī)則,賦予預付式消費“七日冷靜期”:消費者在付款后七日內未實際使用服務的,可無理由解除合同,但已享受體驗服務(如試聽課程)的情況除外。
然而,冷靜期也非“萬能靈藥”。李麗娟特別強調,該冷靜期主要適用于消費者預先支付款項但尚未實際消費的情形。倘若消費者在辦卡前已通過免費體驗充分明確了服務內容,那么在行使解除合同權利時,就需更為審慎。
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記錄、余額等信息往往由經營者掌握。為破解消費者“舉證難”,《解釋》規(guī)定,若商家控制消費記錄、合同等證據卻拒不提交,法院可直接采納消費者主張。
“此舉打破了司法實踐中‘證據偏在’的困境,通過證據規(guī)則傾斜和經營者責任強化,消費者維權成本顯著降低,尤其針對余額不清、記錄缺失等常見爭議,司法裁判更高效。”黃興龍律師表示。
有關專家表示,要從根源上治理預付式消費市場的亂象,仍需市場監(jiān)管、公安、司法等部門形成合力,加強對企業(yè)異常變更、注銷等行為的監(jiān)控預警。企業(yè)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秉持誠信經營的理念,為消費者提供優(yōu)質的產品和服務;消費者則需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做到理性消費,并在權益受損時積極維權。
(文/李麗娟 朱鵬 魏雨欣 記者劉宇琦)
編輯:聶琪
校對:王小明
復審: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