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多次轉手釀事故,法院判了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     |    日期:  2025年05月09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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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多次轉手出事故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現(xiàn)車主、首任車主、轉手者均須擔責

近日,贛州經(jīng)開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2名被告賠償原告20余萬元,其余3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4月23日,經(jīng)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3年9月20日20時30分許,贛州經(jīng)開區(qū)某路段,一輛轎車與一輛轉彎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導致摩托車駕駛員及原告曾某某及其親屬受傷。交警到達現(xiàn)場調查發(fā)現(xiàn),被告袁某某駕駛一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報廢車輛,且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超速行駛。因此交警判定袁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曾某某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

曾某某經(jīng)住院治療,花費5.2萬余元。后傷情經(jīng)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曾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級傷殘。

另查明,被告張某某系涉案車輛的原所有人(首任車主)。該車輛逾期未檢驗,已達報廢標準,但未履行報廢程序。后來,該車輛經(jīng)3次轉手變賣最終到了袁某某手中,直至事故發(fā)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袁某某作為直接侵權人,以買賣方式購買報廢車輛,且明知報廢車輛不能上路行駛情況下,仍然無證駕駛報廢車輛上道路行駛,從而造成交通事故,其對本次交通事故的造成結果具有重大過錯,其應當對曾某某的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外,被告張某某作為涉案車輛原本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被告袁某某作為事故發(fā)生前涉案車輛實際使用人及控制人,均未按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2名被告均應對原告的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此外,其余3名被告均以買賣方式將涉案車輛轉讓且獲利,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具有共同的過錯,3名被告均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由原告自行承擔1.1萬余元損失,由被告袁某某、張某某共同承擔20余萬元賠償,其余3名被告對該筆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陳小金 賴海珠 記者江國穩(wěn))

編輯:聶琪

校對:王小明

復審:全來龍